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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越中秋文艺晚会在河内举办

中新网江西瑞昌9月25日电 (卢梦梦)24日,2025年高端精细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在江西省瑞昌市召开,来自全国的高端精细化工行业政企代表、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议高端精细化工产业未来发展趋势。  “瑞昌发展高端精细化工产业,有良好的平台、产业和人才优势。目前,我们正在加快建设化工智慧园区,并与清华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武汉纺织大学等高校开展深度合作,加快推进产研一体、产教融合。我们将以此次大会为契机,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等专业组织及一批化工名企建立紧密联系,合力推动瑞昌化工新材料产业迈向高端、走向未来。”瑞昌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松表示。图为2025年高端精细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现场。瑞昌市融媒体中心供图  现场,相关专家和企业代表从精细化工产业相关政策、技术发展、产业布局、企业实践等方面进行了主题演讲,在阐述我国精细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的同时,更为瑞昌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指明方向。  此外,大会期间,瑞昌市政府还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集中签约生物质及特种酯新材料、新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3D打印树脂与黏结剂生产制造等项目,为瑞昌精细化工产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据了解,江西省瑞昌市是赣鄂湘皖四省交汇的“几何中心”,辖区拥有19.5公里的优质长江岸线。目前,瑞昌港区已正式对外开放,现有码头19座、泊位40个,可常年停靠万吨级船舶。得天独厚的区位交通优势,让瑞昌高端精细化工企业在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方面有着良好的物流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完)--> 【编辑:张令旗】

俄多架战略轰炸机执行飞行任务 美方拦截但不视为威胁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杜燕 杨双月)2025年临空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25日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开幕。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颁发首批一体化登记营业执照,三大合作平台启动,多个重磅项目签约,来自国内外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围绕“领航未来—国际航空科技创新与服务新生态”主题,共话发展、共探趋势、共谋合作。9月25日,2025年临空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25日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开幕。记者 富田 摄  大兴机场临空区颁发首批一体化登记营业执照  今天,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颁发首批一体化登记营业执照。根据新政策,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内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栏将统一标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字样,京冀两地联合设立“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一体化登记平台”专属入口。申请人办理业务时,可登录该平台,录入预登记地址,实现登记业务“一口登录、跨域协同”,这一创新举措打破了行政区域限制,有效提升企业跨区域经营登记的便利性,增强在临空经济区市场经营主体的归属感。  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持续深化制度创新。目前,已实现雄安新区跨省市业务通办,推动京津冀203项“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及209项资质互认事项落地实施,并通过“云窗口”实现跨区域“一站式”办理,切实解决企业“多地跑”问题。9月25日,2025年临空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25日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开幕。记者 富田 摄  多个重磅项目签约落地  本次会议共签约8个项目,涉及航空科创、贸易物流、生命健康等产业,总投资27亿元,建设产业空间13.6万平方米。这批项目投运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10亿元,进出口贸易额100亿元。  其中,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行政总部项目将入驻国际航空总部园。项目不仅将为园区注入航空领域权威服务力量,还将通过标准研究、科技创新、人才聚集等方式,激活园区航空产业创新活力,助力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  作为国内EVTOL整机研发头部企业,峰飞航空科技将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打造华北运营基地项目,包括华北运营中心、国际展销中心、适航审定创新中心、航空金融创新中心,促进低空技术高质量发展。  江苏德威兰医疗器械北京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将入驻国际生物医药园,建设欧盟认证止血医械中心。项目聚焦止血粉、三类医疗器械研发,攻关CE标准,搭建保税研发生产体系,打造医疗器械出口平台,实现“研发-生产-出口”闭环。  北京中咨时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医药企业贸易促进平台项目将搭建医疗健康企业出海展销服务平台,为国内生命健康企业提供海外市场拓展、认证辅导等服务,降低企业出海成本,深化“会展+产业”融合服务。  深圳天擎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转子发动机研发总部项目计划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租赁1000平方米产业空间,开展转子发动机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及适航前期筹备。9月25日,2025年临空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25日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开幕。记者 富田 摄  大兴机场临空区临床急需产品进口服务中心等启动  会上,启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临床急需产品进口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由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联合新航城公司、高水平医疗机构、医药供应链龙头企业及行业组织共同发起,聚焦部分患者对境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临床急需的创新药械需求,汇聚多方资源、畅通沟通渠道,提供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临床急需进口“申请、评估、进口、配送、使用与全程追溯管理”全链条的一站式、集成化服务,助力高水平医疗机构实现“减跑动、减时限、保质效”,打造临床急需产品进口的协同联动桥梁、服务支持基地、跟踪管理平台和政策宣介窗口,以便利化“小切口”服务“大民生”。  会上,还启动了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口腔医学产业国际合作平台,将深化国际合作,推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成为全球口腔医学企业的重要合作平台与创新高地。  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低空技术产业服务平台也在开幕式上启动。平台旨在为低空技术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展示销售、供应链服务、政策咨询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低空技术产业资源集聚。依托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区位优势、交通网络及产业基础,平台将联动国际航空社区内民航科创基地、航空总部园等项目,共同打造以航空服务、民航科创、低空技术为特色的国际航空科技创新走廊。  共话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发展  会议上介绍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情况。据了解,近年来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功能定位不断强化,机场辐射作用快速激发,城市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临空高端产业加速集聚。未来,将通过提升枢纽能级,建强通达全世界的航空新枢纽,构建“背靠京津冀、联通全世界”的现代化航空物流体系。创新引领发展,聚焦临空指向、开放指向、未来指向,培育壮大临空特色新质生产力。加速港产城融合,建设现代化国际化航空新都市,实现“以港兴产、以产促城、以城优港”的良性发展格局。突破行政壁垒,构建“政策协同、要素畅通、服务一体”的发展共同体,树立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新标杆。拥抱全球市场,持续激发创新活力与市场动能,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平台。  从空港到一座城,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振翅欲飞”。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依托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国家发展一个新的动力源”这一机遇,将不断释放临空经济区、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势能,加速产业集聚,以国际消费枢纽和会展中心等重大项目为牵引,不断完善综合轨道交通、市政能源、低碳绿色、服务配套等城市功能,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完)--> 【编辑:王琴】

2024年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共立案3.86万件 督促退费20.25亿元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药膳月饼走俏,要不要尝鲜?

中新网拉萨9月27日电 (拉巴卓玛)27日,中国当代摄影艺术家尹超的首次西藏个人展览“化身”在西藏拉萨吉本岗艺术中心开幕。展览由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主办,首度全方位展现艺术家持续十年的西藏影像实验。图为观众欣赏展览中的摄影作品。李林 摄图为观众欣赏展览中的摄影作品。李林 摄图为观众欣赏展览中的摄影作品。李林 摄  此次“化身”展览全面梳理了尹超十年西藏探索中的思考和成果,首次系统性呈现艺术家别具一格的西藏作品。开幕式上,尹超将展览称为与西藏的“十年之约”,感恩西藏长期赋予其创作的灵感,更期待作品能剥离外界对这里的刻板想象,展现一个充满活力、立体的当代西藏。  吉本岗艺术中心是西藏首座古建筑保护性改造而成的公共艺术空间。这是吉本岗艺术中心首次举办摄影影像类展览。在古建内殿48柱空间中,44位当代西藏文化人物的60幅肖像令开幕式上的观者叹为观止。  据悉,展览将持续至2026年1月17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完)--> 【编辑:刘阳禾】

农户贷款助力西藏农牧区信用体系智慧化发展

连续15年稳坐全球制造业“头把交椅”,中国早已是公认的制造大国。  如今,在这份坚实基业上,中国正推进一场大转型,向超大体量的“消费大国”迈进。  中国一年有近50万亿元的消费、超过50万亿元的投资、超过20万亿元的进口,是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进口市场。中国文旅消费火爆。图为重庆洪崖洞。  为何要推动中国成为“消费大国”?  消费是最终需求,但2024年中国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44.5%。  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居民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为56.5%,其中高收入国家为58.7%,中等收入国家为52%,而中国仅为39.6%。  当前中国经济运行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特别是消费不振的挑战,消费要进一步扮演好主引擎角色,仍需加力。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补上内需特别是消费短板,使内需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和稳定锚。  经济增长主要靠“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拉动,在当前投资更重质效、出口增长承压之际,消费自然就被寄予厚望。  打造“消费大国”并非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之举。  从经济安全维度看,外需受国际局势影响显著,2020年以来全球贸易的剧烈波动便是明证,尤其是当前美国政府滥施关税,损害全球经济稳定,内需作为定海神针,能有效缓冲外部冲击,提振消费也就成为中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必然选择。  从国际话语权角度看,一个成熟的消费大国在全球贸易中拥有更大影响力,其消费偏好与模式将深刻影响国际市场格局,进而提升中国经济的全球话语权。  置于全球视野中,提振消费的意义更为深远。它不仅关乎国内供需平衡,更影响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互动——扩大内需将为各国企业带来更加广阔的增量市场,有助于优化中国与全球的经贸关系。  这也是中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衣食住行等传统需求,到智能终端、文化IP等新兴消费,市场需求日益多元,消费繁荣将带动服务业等多领域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老百姓拓宽增收渠道。  如何成为“消费大国”?  政策要发力。  即宏观政策必须更加积极有为。中国宏观政策已在转向,经济政策的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以消费提振畅通经济循环,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  “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被置于今年中国经济工作任务之首,各地相继出台提振消费细则。  提振消费背后的核心在于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政策组合拳已然明晰:  通过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构建长效增收机制,让居民有钱可花;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医疗、养老、教育等保障落到实处,缓解居民后顾之忧,增强消费信心;  通过优化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让消费者买得安心、用得舒心。  消费供给侧的升级亦不可或缺。面对日益个性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中国正从放宽准入、减少限制、优化监管等方面入手,扩大健康、养老、助残、托幼、家政等多元化服务供给,加快数字、绿色、智能等新型消费发展。  在以旧换新政策的加码拉动下,5月份消费增速跑出了2024年初以来最快速度。  改革也要加力。  因为打造“消费大国”,必须把短期政策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重要一环。长期以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导致消费地政府缺乏促进本地消费的动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将有效激发地方政府扩大消费的积极性,扭转“重投资、轻消费”的倾向。  加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亦是关键。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路线图”,这将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有效释放消费潜力。  从制造大国到消费大国的跨越,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提升民生福祉的关键路径。  这场深谋远虑的转型,将深刻重塑着中国经济的未来。  (“三里河”工作室)--> 【编辑:刘阳禾】

攀岩世锦赛:龙见国夺男子速度赛金牌

中新网重庆9月27日电 题:“本草香”里迎中秋 重庆两江新区健康集市开进产业园区  作者 黄维正  连日来,一场以“月满中秋 健康相伴”为主题的健康集市活动在重庆两江数字经济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举行。  聆听“治未病”理念、制作中药香囊、学习辨别药材……记者在集市上看到,年轻人结伴体验中医药文化,追求健康养生,正成为新风尚。图为健康集市现场。黄维正 摄  年轻人就近解锁国风“养生局”  “体验了‘全套按摩’,头也不疼了,肩颈也不酸了,安逸得很!”今年26岁的王泽轩在健康集市活动中体验完“棍疗”“针灸”等一系列中医特色疗法后,感觉一阵舒爽。  “现在年轻人生活工作节奏快,容易陷入亚健康状态,常被失眠、焦虑、胃肠道不适、颈肩腰腿疼痛困扰,来这儿大多是想求些实用的养生建议,顺便体验一下中医疗法。”重庆两江新区中医院康复科主任杨常礼说,中医“治未病”的独特优势,加上天然温和的调理方式,深受青年男女青睐。  杨常礼介绍,活动中备受欢迎的“刘氏河洛棍疗拨筋疗法”,能有效松解肌肉粘连、疏通气血淤堵,以缓解慢性疼痛。图为企业员工体验中医特色疗法。黄维正 摄  “00后”李小然自嘲“脆皮青年”:“不是不爱惜身体,实在工作忙,没时间调理,好在园区活动给了自己审视健康的机会。”  “Z世代”唐俊华称,集市没了医院的拘束,能看病,还能学知识,主动服务实现“看病不难”,很暖心。  健康集市的“人情味”与“潮范儿”  互联网产业园这场健康集市很懂“找时机”,选在了让人松弛的午后,在企业员工用餐必经的露台设摊,打造出可参与、有体验、能互动的医药文化体验活动。  “香囊里包上藿香、佩兰、薄荷,提神醒脑;菖蒲叶片含杀菌成分,挂在门口可驱虫……”在DIY手工区,清新的草药香扑鼻而来,吸引着企业员工驻足体验。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中药师周秘提醒,香囊以预防为主,若病重者,应配合其他治疗方法。图为企业员工咨询药师用药建议。黄维正 摄  9月25日,是世界药师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药师们十分热心,她们想用自己的“价值”让大家感受到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  “我们幺儿2岁,反反复复长湿疹,换了几种药都不见好,看起好心疼哦!”现场,一位年轻宝妈语气里满是焦急。  一药师微微俯身,一边听一边耐心回应:“湿疹是一种炎症性疾病,激素类药物治疗湿疹一般不超过2周,这样既可以达到疗效,也可以避免药品不良反应。”  药师赵谭静补充道:“要正确看待药品的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不要因为‘疗效好’随便停药,更不能盲目换药。”末了,一位药师微笑着轻声叮嘱:“一定要遵医嘱!希望您的孩子早日康复。”图为企业员工体验趣味游戏、文化活动。黄维正 摄  看病是“揽客招牌”,文化才是“压轴好戏”。集市上,企业员工从“患者”变成“体验官”,医生从“权威”变成“生活顾问”,文化传承从“说教”变成“共玩”,每一处体验都新鲜独特。  “我们既汇聚了中医把脉诊疗、健康咨询、艾灸理疗体验等年轻人喜爱的传统项目,也布置了超声科、牙科、眼科等智能健康检测区和猜灯谜、投壶等游戏体验区。”重庆两江新区互联网产业园党委副书记朱佳苗说,园区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开展健康集市活动,就是希望企业员工都能健健康康回家团圆。(完)--> 【编辑:陈海峰】

习近平向马拉维当选总统穆塔里卡致贺电

新华社联合国9月26日电(记者潘云召 刘畅)当地时间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  李强表示,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回首既往,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宝贵启示:和平与发展是各国人民最热切的共同期盼,团结合作是人类进步最强大的力量源泉,公平正义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李强强调,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始终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努力推动提升人类福祉。这些年,习近平主席先后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为应对世界变局、破解紧迫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特别是这个月初在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指引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路径。中方愿同各方一道采取协调有力行动,解决更多实际问题,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李强指出,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冷战思维卷土重来,国际规则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国际体系屡遭破坏,人类再一次来到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凡天下有识之士都不禁要问:历经磨难,人类难道不应该更有良知、更加理性地善待彼此、和平共处?面对诸如人道主义灾难的种种不堪,难道可以对那些公然践踏公平正义的暴行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对一些毫无底线的霸道霸凌行径,难道应该因慑于强权而保持沉默、逆来顺受?先辈们在建立联合国之初的那一腔热血和执着追求,难道就任其在历史的天空中随风飘散?中国人常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追求和平、进步、发展,就是我们纪念胜利的初心所在,就是我们携手奋斗的使命所在。我们或许不能回到过去,但完全可以创造更好的未来。在世界变乱交织之际,我们要共筑和平、共享安全。在全球增长乏力之际,我们要重振合作、谋求共赢。在多元文明激荡之际,我们要倡导对话、美美与共。在新型挑战频出之际,我们要携手应对、共护家园。  李强表示,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安全的坚定维护者、全球共同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文明交流互鉴的积极践行者、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负责任参与者。面向未来,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弘扬多边主义精神,积极落实四大全球倡议,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不断迈进。 【编辑:李润泽】

多国陆续承认巴勒斯坦国,能否为巴以开启“和平之门”

很多人体检往往检查同样的几个基础项目。其实,不同年龄段体检侧重点截然不同。如何从年龄的角度科学选择体检项目呢?  不同年龄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后人体各项机能虽处于巅峰状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应酬多,饮食习惯不科学以及运动量不足,容易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和血脂变化,若有异常需马上调整。  专家建议  每半年检查一次血压、血糖和血脂,肥胖人群则每3个月检查一次。  女性重点关注妇科检查、乳腺检查项目。  男性35岁以后,每1至2年增加前列腺检查。  40—50岁人群心血管肿瘤是体检重点  40—50岁年龄段是“健康高危期”,心血管疾病风险增加,必须关注心脏问题;同时,这个年龄段,癌症发病逐渐增多。  专家建议  心脏彩超、心电图等检查不可少。肺部CT不可少,可筛查肺癌。  女性重点关注乳腺及妇科疾病,乳腺超声或钼靶检查筛查乳腺癌,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加上宫颈细胞学检查筛查宫颈癌。  男性重点关注胃肠疾病,可根据需要选择做胃肠镜,筛查胃癌、结直肠癌等。  有肿瘤家族史,三代以内亲属有肿瘤病史的人,需要及早体检。  50岁以上人群 骨密度血管是体检重点  50岁开始,人体机能衰退,尤其是女性骨质疏松高发。如果出现浑身疼痛、容易骨折等症状,就该考虑是否为骨质疏松。另外,还要警惕胃肠道疾病、动脉粥样硬化。  专家建议  50岁以上人群开始筛查骨密度、骨代谢水平。  警惕萎缩性胃炎、肠息肉、慢性溃疡等疾病癌变,胃肠镜检查不能少。同时关注心脑血管疾病的筛查,如颈动脉超声、心脏彩超、心电图等。另外,做好眼科检查。  关于体检的误区 你“踩雷”了吗?  每年体检成了不少人的健康必修课,但有些错误的做法,可能让体检白做。到底哪些体检观念是错的?怎样才能避开这些坑?我们来一一拆解。  误区一:体检选越贵的项目,效果就越好?  北京世纪坛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 周一思:不对。不是说越贵的检查项目就越好,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比如说影像学检查方面,既要考虑能够发现自己的潜在疾病,也要考虑辐射量,比如说PET-CT,能够检查出来很多肿瘤相关方面的疾病,但是价格昂贵,而且它适用于在已经发现疾病的基础上再进行筛查,所以说在体检过程当中并不适用。  误区二:等身体不适再做体检,行吗?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副主任医师 闫涛:不行,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对疾病或者说对身体的状况进行早发现,及时干预。如果身体已经出现不适,往往是疾病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这个时候就不是去体检而是去就医了。所以体检就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定期去做的常规身体维护的一个项目。  误区三:体检报告看完不用管后续,对吗?  闫涛:不对,体检报告拿到手里以后一定要仔细阅读。第一,先要仔细阅读体检报告中对于诊断或者阳性结果的描述或者建议干预措施。第二,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说是重大的异常结果,一定要及时地去专科医生那里寻求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意见。 【编辑:刘欢】

专家:文学期刊要走出现有的文学传播方式

人民网乌兰巴托9月25日电 (记者张朋辉)9月25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改造乌兰巴托蒙古包区项目签约仪式举行。中国驻蒙古国大使沈敏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蒙古国代表迪莫夫斯卡、乌兰巴托副市长阿玛尔图布辛等出席签约仪式。-->   沈敏娟在致辞中说,乌兰巴托蒙古包区光伏系统改造项目完成后,500户家庭将受益。这体现了中方的共同发展理念。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政策,借助技术和规模优势推动绿色能源转型,显著提升了清洁能源在全球范围的可及性,今天的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沈敏娟表示,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机构,为消除贫困,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始终坚定支持联合国工作,重视国际发展援助,今天的项目是中国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在蒙支持的第三个项目,切实惠及蒙古国民众。   沈敏娟表示,今年是蒙古国“支持首都基础设施建设年”,乌兰巴托正在实施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善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并愿意提供支持。除此项目外,中方支持的中央污水处理厂、1008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体现了中方对蒙古国首都建设的大力支持。   迪莫夫斯卡和阿玛尔图布辛在发言中感谢中方为项目提供支持,表示希望项目尽快建成,形成示范效应,助力清洁能源推广,造福乌兰巴托更多人民。   本次签约仪式在乌兰巴托居民楚伦呼家的蒙古包中举行。据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改造乌兰巴托蒙古包区项目由中国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提供支持。项目包括太阳能光伏板、储能系统及其相关的培训、推广等。改造项目完成后,将为乌兰巴托蒙古包区居民提供清洁能源,助力该区域节能减排。 【编辑:付子豪】

【抗战•忆统战】聆听抗战第一枪的历史回响: 在“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汲取同心奋进力量

图为9月24日,航拍湖北襄阳晨雾中的汉江两岸。(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4日,湖北襄阳,城市与江水交相辉映。(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4日,晨雾中的湖北襄阳城区宛若“海市蜃楼”。(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4日,航拍湖北襄阳晨雾中的汉江两岸。(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4日,汉江襄阳段生态秀美,风景怡人。(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4日,湖北襄阳汉江两岸美如画。(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图为9月25日,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良好。(无人机照片)张倩龙 摄--> 【编辑:李太源】